关于协会

昆山开发区乒乓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昆山开发区乒乓球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 昆山开发区广大乒乓球爱好者  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按照国家体育工作有关法规、政策
推动和发展全区乒乓球事业、开展健康的乒乓球运动,增进群众的身心健康,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昆山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昆山市体育局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昆山玉山镇前进东路东安大厦19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体育工作方针;
(二)组织和科学指导乒乓球运动,开展区内规范的乒乓球赛事活动,逐步提高乒乓球球艺水平;
(三)积极创造条件培养乒乓球教练员、裁判员,并努力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四)从事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乒乓球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团体会员必须是合法成立的乒乓球俱乐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2、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一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三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员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 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0%。
第六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 愿意为本会的发展提供帮助。
第七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更换的,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
第十二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3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即李雪生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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